安徽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提高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效益,充分發揮就業補助資金促進就業創業的作用,根據《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5〕290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15〕82號)等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結合我省就業工作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就業補助資金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用于促進就業創業的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人社部門)管理。
第三條 就業補助資金管理應遵循的原則:
——公平公正。落實國家及省普惠性就業創業政策,重點支持就業困難群體就業,適度向貧困地區、就業工作任務重的地區傾斜,促進不同群體間公平就業、區域間就業工作協調開展。
——激勵相容。優化機制設計,獎補結合,先繳(墊)后補,資金向就業工作好、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傾斜,發揮資金的激勵獎懲作用,調動各級政策執行部門、政策對象等積極性。
——精準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準性,加強監督與控制,科學設置分配指標和權重系數,以績效導向、結果導向強化就業資金管理。
第四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上級財政補助;
(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
(三)利息收入。
第二章 資金支出范圍
第五條 就業補助資金支出類別:
(一)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主要用于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就業見習補貼、校園招聘會補貼、求職創業補貼、創業扶持補貼、社會資本孵化基地補貼,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二)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主要用于就業創業服務補助、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職業培訓補貼。享受職業培訓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貧困勞動者、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技工院校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人員),以及符合條件的企業在職職工。
(一)就業技能培訓補貼。五類人員參加就業技能培訓,自主選擇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原則上個人先行付費,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下同),按規定申領培訓補貼。設區的市人社局、財政局可結合地方實際,在執行省級工種目錄及補貼標準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地方特色工種目錄及補貼標準。
(二)企業新錄用人員崗前培訓補貼。企業對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的新錄用人員,在勞動合同簽訂后6個月內組織崗位技能培訓的,可申請一次性培訓補貼。
(三)企業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補貼。企業組織在崗職工開展技能培訓,根據培訓后取得的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情況,申請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企業職工利用業余時間自行參加培訓并獲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申請一定標準的職業培訓補貼。
(四)定向或訂單式就業技能培訓補貼。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訓機構與企業簽訂培訓就業合作協議,開展定向或訂單式就業技能培訓,可根據培訓學員實際到合作企業就業人數,申請定向或訂單式就業技能培訓補貼。
(五)緊缺專業(工種)省內就業補助。對所學專業為我省企業緊缺專業(工種)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畢業生,畢業時與省內民營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一定的標準給予畢業生一次性補助(不含免費學生)。
第七條 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初次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五類人員,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八條 創業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實訓基地),對有創業意愿和創業培訓需求、勇于投身創業實踐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和畢業前一年度的在校大學生(包括休學創業的大學生)開展創業培訓,可按規定申請創業培訓補貼。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對創業培訓學員開展后續服務的,根據后續扶持成功創業的學員人數,給予創業服務指導中心一次性后續服務補貼。
第九條 社會保險補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范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含建檔立卡的農村貧困勞動者)、高校畢業生、員工制家庭服務業從業人員和符合條件的新創業失敗人員。
(一)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其為就業困難人員實際繳納的五項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申請職工養老保險補貼和職工醫療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二)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并與之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按其為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五項社會保險費給予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補貼期限不超過12個月。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并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按規定標準申請職工養老保險補貼和職工醫療保險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24個月,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
(三)員工制家庭服務業社會保險補貼。符合條件的員工制家庭服務企業與員工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其為員工實際繳納的五項社會保險費給予不低于50%的補貼(不包括員工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員工制家庭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員工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時年齡為準)。
(四)新創業失敗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工商登記注冊滿1年不滿3年的企業注銷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資人登記失業,并以個人身份續繳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初次創業的勞動者,按照企業納稅總額的50%(最高不超過1萬元),給予一次性社會保險補貼。
第十條 公益性崗位補貼。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的人員范圍為就業困難人員(含建檔立卡的農村貧困勞動者),重點是大齡失業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補貼,分為個人崗位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個人崗位補貼、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標準及吸納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獎勵標準,按照省級有關規定執行。
公益性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就業困難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十一條 就業見習補貼。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范圍為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經認定的見習單位吸納離校1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3—12個月就業見習,見習期間見習單位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補助。對見習期滿后與見習畢業生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且留用人數占當年度見習畢業生50%以上的見習單位,根據留用見習畢業生人數,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見習單位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校園招聘會補貼。對舉辦免費大型公益性招聘會(不得收取學生和用人單位費用),并向所在地人社部門報送簽訂三方就業協議畢業生信息的省內各高校,根據簽約人數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高校補貼。
第十三條 求職創業補貼。對在畢業年度有就業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創業的低保家庭、殘疾及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等高校畢業生,給予一次性求職創業補貼。
第十四條 創業扶持補貼。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須為畢業2年內,且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初次創辦科技型(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生物工程、節能環保、新型材料等)、現代服務型(現代物流業、高技術服務、設計咨詢、商務服務業、電子商務、工程咨詢、人力資源、文化產業、旅游業、健康服務、法律服務、家庭服務業、養老服務業等)小型微型企業,且所創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正常運營6個月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申請一次性創業扶持補貼。
第十五條 社會資本孵化基地補貼。社會資本、民營企業或高校投資建設和管理運營的孵化基地,為初次創業的勞動者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包括現代農業、工業廠房、商貿店鋪、辦公樓宇等)或創業服務平臺(包括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根據在基地孵化9個月以上的企業戶數,給予一定標準孵化基地補貼。
第十六條 就業創業服務補助。主要用于加強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建設、提高公共服務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重點支持職業介紹服務、人力資源和檔案管理服務、就業失業動態監測、就業創業培訓數字化網絡教學資源開發、創業服務云平臺和公共招聘網等公共就業人才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基層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人員培訓、大型專項就業創業服務活動、向基層和社會購買就業創業服務成果等支出。
第十七條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重點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技能大師工作室建設、高技能人才提升研修培訓、職業技能競賽等項目支出。
第十八條 其他補助。高校畢業生基層特定崗位補助(含社會保險補助)、就業脫貧工程、化解過剩產能中職工安置、“創業江淮”行動計劃、青年創業園等省政府確定的重點就業創業支持項目。
第十九條 就業補助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辦公用房建設支出;
(二)職工宿舍建設支出;
(三)購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創業擔保貸款基金和貼息等支出;
(五)發放非就業創業人員津貼補貼等支出;
(六)“三公”經費支出。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二十條 中央及省級就業補助資金中用于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資金及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中的就業創業服務補助資金,實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就業重點目標任務、完成績效、就業補助資金執行進度、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地方財政投入等。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年度就業工作任務及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部署適當調整。
第二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各級人社部門要結合國家及省高技能人才培養規劃等工作部署,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專家對擬實施高技能人才項目進行評審,并依據評審結果給予定額補助。
第二十二條 就業資金其他補助項目,由省人社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及省委、省政府就業創業工作部署統籌考慮安排。
第二十三條 省對市、縣就業補助資金轉移支付原則上分兩次撥付:
(一)提前下達。省財政廳會同省人社廳按照規定時間將下一年度中央及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提前下達至各市、縣(區)財政和人社部門。
(二)結算。待中央財政就業補助資金正式下達后,省財政廳會同省人社廳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結算下達中央及省級財政就業補助資金。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補貼的申領與發放。
(一)職業培訓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實行“先墊后補”辦法。
就業技能培訓補貼。五類人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補貼時,應提供《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培訓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學員還應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證明。以上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實行打卡發放或窗口發放;公共職業培訓基地開展免費培訓的,由人社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新錄用人員崗前培訓補貼。企業開展培訓前,須向所在地人社部門提交培訓計劃,經審核同意后實施。培訓后申請補貼時,應提供參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結業考核證明等憑證材料。經所在地人社部門審核后,由人社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在崗職工技能提升培訓補貼。企業開展培訓前,須向所在地人社部門提交培訓計劃,經審核同意后實施。培訓后申請補貼時,應提供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參訓人員花名冊、勞動合同復印件等憑證材料。經所在地人社部門審核后,由人社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其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職工個人崗位提升培訓補貼。企業職工申請崗位提升培訓補貼,應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和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培訓機構出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憑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確認后,將補貼資金撥付至該職工社會保障卡或個人銀行賬戶。
定向或訂單式就業技能培訓補貼。培訓結束后,職業院校、技工院校和定點培訓機構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校企培訓就業補助資金申報表》、校企培訓就業人員花名冊、《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照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人數,將補助資金撥付至申請對象在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
緊缺專業(工種)省內就業補助。符合條件的畢業生可向就業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報補助,并提供以下材料:《緊缺專業(工種)就業補助申報表》、《就業創業證》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將補助資金撥付至申請對象在金融機構開立的銀行賬戶。
新型學徒制培訓、“工學一體”就業就學補貼申領程序由各市人社、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研究確定。
(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五類人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稅務發票)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三)創業培訓補貼。創業培訓補貼資金原則上按季申報,培訓機構(實訓基地)在開展創業培訓(實訓后),及時向當地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報送申請材料,并附創業培訓補貼資金申報表、創業培訓開班計劃申請表、學員基本情況一覽表、創業培訓教師授課信息反饋表、培訓學員身份證復印件、《就業創業證》或學生證復印件,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等。經創業服務指導中心初審、同級人社部門復審后,由人社部門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至培訓機構(實訓基地)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創業后扶持補貼申報程序、資料由各市人社、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四)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后補”辦法。
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就業困難人員實現靈活就業后,應向街道(社區)申報就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由靈活就業人員簽字、人社部門蓋章確認的、注明具體從事靈活就業的崗位、地址等內容的相關證明材料,社會保險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費明細賬(單)等憑證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的小微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靈活就業的離校1年內高校畢業生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申請者本人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員工制家庭服務企業社會保險補貼。員工制家庭服務企業應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原則上每半年申請一次社會保險補貼。申報時需提交以下材料:符合條件人員名單、勞動合同復印件、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新創業失敗人員社會保險補貼。新創業失敗人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所創企業注銷登記材料、參保繳費憑證、納稅相關材料等。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初次創業勞動者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五)公益性崗位補貼。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單位,用人單位申請公益性崗位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崗位補貼申報表》、單位公益性崗位人員花名冊、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單位發放工資明細賬(單)等,申請一次性崗位獎勵的需提供公益性崗位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證明材料。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季將崗位補貼資金分別支付至公益性崗位安置人員個人和用人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六)就業見習補貼。就業見習補貼原則上按季撥付,見習單位申請補貼時應向當地人社部門提供以下材料: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名單、就業見習協議書、《就業創業證》復印件或畢業證書復印件、單位發放基本生活補助明細賬(單)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單位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七)校園招聘會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按畢業年度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校園招聘會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高校申請補貼的報告、簽訂三方就業協議書復印件、畢業生信息花名冊(按照離校未就業畢業生實名制信息采集模塊的項目要求填報)、免費大型公益性招聘會材料(包括招聘會公告、參會用人單位名單及崗位信息)等。當地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高校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八)求職創業補貼。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所在高校向當地人社部門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畢業生獲得國家助學貸款(或享受低?;蛏碛袣埣玻┑茸C明材料、畢業證書(或學籍證明)復印件等。申請材料經畢業生所在高校初審并報當地人社部門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至畢業生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或者撥付至畢業生所在高校,由院校按照規定代為發放。
(九)創業扶持補貼。符合條件的對象應提供以下材料:《初始創業補助資金申報表》、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吸納就業人員花名冊(不少于2人)、《就業創業證》等,經創業地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至高校畢業生所創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十)社會資本孵化基地補貼。符合條件的對象應于每年11底前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社會資本孵化基地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孵化基地與孵化企業簽訂的孵化協議書復印件、《入駐孵化企業一覽表》、就業人員花名冊等,經人社部門審核后,按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到孵化基地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
(一)就業創業服務補助。各地要結合公共就業創業服務能力建設實際需要,綜合考慮基層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承擔免費公共就業人才服務的工作量,安排補助資金用于保障和提升其服務能力;補助資金還可按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通過競爭性評審、定向委托、戰略合作、特許經營等方式,向社會購買基本就業創業服務成果,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和機構參與就業創業服務,推動供給方式多元化,具體范圍由省財政廳會同省人社廳另行制定。
(二)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對認定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給予資金補助,重點用于基地實訓設備購置、高技能人才產出補貼以及開展研修提升培訓。
高技能人才培養補助。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的需要,依托具備高技能人才培訓能力的職業培訓機構和城市公共實訓基地,建設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重點開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訓、高技能人才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人才課程研發、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動。
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積極發揮高技能領軍人才在帶徒傳技、技能攻關、技藝傳承、技能推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省級相關文件規定,對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專項補助,主要用于所需儀器設備購置、技能攻關、人才培養、技能交流等支出。每兩年開展一次技能大師工作室工作成果評鑒,對評鑒結果達到標準的給予一定標準后續支持。市、縣級技能大師工作室補助標準由各市、縣財政和人社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 其他項目補助。根據國家及省委、省政府具體工作部署,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共同研究確定。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社部門每年要在部門網站上對就業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享受各項補貼的單位名稱或人員名單(含身份證號)、補貼標準及具體金額等。其中,職業培訓補貼還應公示培訓的內容、取得的培訓成果等;公益性崗位補貼還應公示公益性崗位名稱、設立單位、安置人員名單、享受補貼時間等;求職創業補貼應在各高校初審時先行在校內公示。
第二十八條 就業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現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管理,優化業務流程,加強風險防控。各級人社部門要完善就業補助資金發放臺賬,做好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有效甄別享受補貼政策的人員、單位的真實性,防止出現造假行為。認真落實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積極規范采購行為。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享受補貼人員、項目補助單位、資金標準、預算安排及執行等情況及時納入管理信息系統,并實現與財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探索建立科學規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積極推進就業補助資金的績效管理。省財政廳和省人社廳根據各地就業工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委托第三方進行就業補助資金績效評價。地方各級財政和人社部門要對本地區就業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就業補助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將就業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聘請具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第三方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按照財政預決算管理的總體要求,做好年度預決算工作。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通過當地媒體、部門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年度就業工作總體目標、工作任務完成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人社部門要建立就業補助資金“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滯留、截留、擠占、挪用、虛列、套取、私分就業補助資金等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疏于管理、違規使用資金,并直接影響各項促進就業創業政策目標實現的地區,將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就業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該地區獲得上級就業補助資金的資格,并在全省范圍內予以通報。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補貼所需材料已經“陽光就業”網上經辦系統認定有效的單位或勞動者相關信息、資料,如《就業創業證》、居民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賬(單)、享受公益性崗位補貼年限證明材料等通過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獲得的,可不再要求單位或勞動者重復報送。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涉及補貼資金除明確指定按季度申請外,均按月申請。各地要按照國家和地方簡政放權、優化服務的要求,充分利用“陽光就業”網上經辦系統,切實簡化辦事流程、精簡申報材料、創新經辦模式,暢通政策落實“最后一公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中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辦法中的高校畢業生包括歸國留學人員(須經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認定)。
本辦法中的在校大學生包括技工院校高級工班、技師學院高級工班和預備技師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在校學生。
本辦法中的離校1年內是指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本辦法中的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省人社廳、省財政廳有關文件規定的人員。
本辦法中的貧困勞動者是指經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城鎮貧困勞動者和建檔立卡的農村貧困勞動者。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各項就業補貼、補助及獎勵標準,省級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級財政、人社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社〔2012〕32號)同時廢止。